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制品可燃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磨碎纤维、织物、短切原丝毡、连续纤维毡及其它玻璃纤维增强材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374—2001增强材料术语及定义
3 定义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及定义按GB/T 18374的规定。
4 原理
在规定条件下,将干燥试样置于625℃土20℃的温度下灼烧,称取灼烧前后试样的质量,通过计算而得可燃物含量。
对于在该温度下不稳定的玻璃,可根据玻璃的类型,在500℃~600C之间选择一个温度,所选择的温度应恒定在士20C范围内。
5 仪器
5.1 通风烘箱:温度能控制在105℃士3℃或所选择的温度上5℃。
5.2 马弗炉:温度能控制在625℃士20℃或所选择的温度士20℃(该温度应在炉门关闭后于马弗炉的中心位置测量)。
5.3 干燥器:内装合适的干燥剂(如硅胶、氯化钙、五氧化H磷等)。
5.4 试样皿:由耐热材料制成,可以是陶瓷增润或不锈钢丝网篮等。
5.5 不锈钢夹钳:用于夹持试样和试样皿。
5.6 天平:最小分度值为 0.1mg,精度为1mg。
5.7 抛光金属模板:用于制备试样。
5.8 合适的剪切工具:用于剪切毡或织物,如刀、剪刀或圆盘刀。
5.9 适当的绕纱机:用于摇取纱线试样。
6 取样与试样数量
6.1 取样
除非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人另有规定,取样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6.1.1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每个试样所取纱的长度按表1的规定。为了使空气尽可能地自由流通,使试样完全干燥和灼烧,试样不应受到过度压缩。
表1 试样取纱长度表
线密度,Tt 纱长m
Tt<25
25≤Tt<45
45≤Tt<280
280≤Tt<650
650≤Tt<2000
2000≤Tt 500
200
100
50
10
5
6.1.2 短切原丝和磨碎纤维
每个试样的质量应不小于5g,最好在15g~30g之间。
6.1.3 织物
每个试样的质量应不小于5g。
试样的尺寸为 100cm2正方形或圆形1]。
若多个正方形或圆形才能达到试样的最小质量,则这些试样应沿着同一经纱方向裁取。
试样的尺寸应与马弗炉、天平相适应。若由此造成试样尺寸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低于5g,则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6.1.4 毡
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
推荐试样的尺寸为316mm×316mm的正方形(0.1m2),也可使用表面积接近0.1m2的其它形状的试样。
如果必须使用多个正方形才能达到试样的最小质量,则这些正方形试样应沿着毡卷的长度或宽度方向裁取。
通过毡的整幅宽度切取一条宽不少于316mm的毡条,用模板和剪刀工具按如下裁取试样:
a) 在毡条的每一端(对于带有修剪边的毡片,至少离边缘10mm)各切取一块316mm×316mm的试样。
b) 在两端的试样之间,按剩余宽度切取尽可能多的316mm×316mm试样,并使这些试样均匀分布。
6.2 试样数量
除非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人另有规定,每单位产品的试样数量如表2所规定。
采用说明;
l]ISO 1887:1995推荐的试样尺寸为 150mm×80mm的矩形。
表2 单位产品的试样数量
增强制品 试样数量
连续纤维纱、短纤纱、无捻粗纱 1个
短切原丝、磨碎纤维 1个
机织物、毡 每米幅宽3个,沿宽度方向均匀裁取
注:测定可燃物含量的试样数量可以根据产品类型和型式的不同进行修改。另外根据单位产品的质量(短切原丝、磨碎纤维)或长度(织物、毡),测试可以在一处或多处重复进行。关于试样数量和取样位置的附加说明可由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人提出。
7 操作
7.1 测试中的注意事项
a) 在加热阶段,试样不得接触炉壁;
b) 试样和试样皿移送过程中,应注意谨防试样受损失;
c) 必须用夹钳夹持试样,切勿用手触摸试样。
7.2 称取试样M质量
将试样皿放人温度为625C土20℃的马弗炉中,恒定试样皿质量。对于在该温度下不稳定的玻璃,可在500℃~600℃之间选择一个温度,所选择的温度应恒定在士20℃范围内。
具体温度的选择可根据玻璃类型或供需双方的商定。
试样皿在于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其质量m。,精确至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
7.3 称取干燥试样加试样M的质量
将试样放在试样皿上,将盛有试样的试样皿放人温度为105℃士5℃烘箱内。对于在该温度下含有易挥发或易变化组份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选用较低的温度,所选择的温度应恒定在土5℃范围内。
注;对于织物和毡,为了把试样放人与设备(马弗炉、天平)相适应的试样皿中,试样只能裁剪堆积而不能折叠。
试样加热至少30min,将试样连同试样皿一起从烘箱内取出,放在干燥器内冷却30min以上,称取其总质量m1,精确到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
7.4 称取灼烧试样加试样M的质量
将干燥后的试样连同试样皿放人马弗炉内,炉温控制在625℃±120℃或在500℃~600℃之间任一所选温度。
开启炉门,使试样燃烧5min,然后关闭炉门再加热30min。若所选用的温度低于625℃,则关炉门后的加热时间应至少增加到1h。
将试样连同试样皿从马弗炉中移人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取灼烧过的试样和试样皿的质量m2,精确至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
注
1开启炉门使挥发物逸出炉外,以防凝聚物沉积在试样或试样皿上。
2如使用通风马弗炉,不需打开炉门。
3本测试方法要求所有称量应重复干燥和灼烧,确保质量恒定。若该材料经常测试,则本标准的使用者可通过试验,确定干燥和灼烧阶段的最短时间来确保达到质量恒定。
8 结果表示
试样的可燃物含量按下式计算:
c=(m1-m2)÷(m1-mo)×100
式中:C——试样的可燃物含量,%;
mo——试样皿的质量,g;
m1——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m2——灼烧后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如果只测试一个试样,取其测试值作为可燃物含量的测试结果;若测试多个试样,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依据本标准;
b) 所测玻璃纤维制品的详细说明;
C) 若马弗炉的温度不是625℃,注明试验温度;
d) 若烘箱的温度不是105℃,注明试验温度;
e) 试样的尺寸、数量、质量;
f) 每个试样的测试结果和样本的平均值;
g)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任何操作细节和可能已影响测试结果的任何其它事项。